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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章程

序言

沈阳工程学院是2003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与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合并组建的一所省属本科院校。原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东北电力管理局技工学校,此后历经沈阳电力学校、沈阳电力学院、东北电业管理局沈阳培训中心、沈阳电力专科学校等历史时期,1992年更名为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原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47年的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此后历经东北青年干部学校、东北团校、辽宁省团校、辽宁青年干部学院、辽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等办学阶段,1999年更名为辽宁商务职业学院。

学院秉承“明德致知、精工博学”的校训,坚持“服务电力、服务辽宁,工程教育、应用为本,产教融合、卓尔不群”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使命,重点面向能源电力行业、先进装备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突出应用性科学研究,服务于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

学院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国内一流的具有“先进办学理念、鲜明办学特色、优良办学质量、显著办学效益”的多科性、开放式、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沈阳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SIE。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8号,学院网址为 http://www.sie.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规范,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资源,支持和保障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十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院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辽宁省监委驻沈阳工程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院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院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处理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学院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对学院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院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助处理各类法律纠纷,代理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活动,参与学院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审查工作以及学院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在校内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照学院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评定及处理相关事宜的工作机构,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决定本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学院新增学位授权的学科和专业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学位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内各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院重要工作、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代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代行教代会职能。

学院支持教代会的活动,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学院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教代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参与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沈阳工程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沈阳工程学院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院工作任务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财经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财经委是为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的议事机构,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发挥咨询、建议、评估和监督等作用。

学院财经委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学科建设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依据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并通过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方式,促进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依据有关条例履行工作职责,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协助本单位院长工作。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参照二级学院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非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等科研机构由学院批准设置,依托二级学院管理。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设置党政管理和职能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与辅助机构,为学生、教职员工及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法依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校外联合设立相关机构,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运行。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工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国际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质量标准要求和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不同类型层次教育的修业标准和年限,依法向达到培养标准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院面向区域、行业需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编制总量控制,合理构建绩效管理体系,规范开展职务晋升工作,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科学、规范的两级质量保障体系,开展目标规划、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且接受学院培养、管理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依规在院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自己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公正获得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深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知悉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院各类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依法依规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行为或事项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坚定的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诚实守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健康身心,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传承学院优良传统,与学院共同成长,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生产劳动、社会实践、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与设施,并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五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的办学主体。学院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依法依规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秉承学院“严在当严处、爱在细微中”的教育理念,关爱和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五)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或者降级、奖励或者处分等的依据。

学院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依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财务和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经济事项执行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院内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院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重大事项执行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章 学院和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院坚持面向区域、行业,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并结合自身优势,积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搭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推动协同创新,为学院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由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行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作为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在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校友工作组织体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主图案由“沈阳”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位“s”“y”经艺术变形构成“工”字。徽志图案主色调为蓝色,图案下部是学院中英文校名。

学院徽章为印有学院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徽志主图案和规定字体的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歌为《做伟大时代的栋梁——沈阳工程学院之歌》。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4月1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签发,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系学院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校内制度的制定和修订须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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